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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一、填写意见书
建设单位领取、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附上拟建工程位置图和工程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等图件。
二、受理裁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报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裁定其是否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项目,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委托评价
对裁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写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审查决定
建设单位或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部门,省地震部门在15天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告知当地地震部门。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性管理,保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全面提高重要建设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对可行性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准,地震部门将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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