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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震[2006] 9
号
关于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38号令),现将我市2006年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知如下(见附件)。
附件中所列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必须按规定向莆田市地震局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和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手续,并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内容,附件中所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否则,改革和发展部门不予立项。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将按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理。
联系地址:莆田市政府机关大院5号楼
联系单位:莆田市地震局
联系电话:2689705 2616262 2692051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表
莆田市地震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 地震 安全性评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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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省地震局,市人大,市政府,市长、副市长
抄送:省局震害防御处,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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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业主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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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荔港大道(跨木兰溪桥梁工程) |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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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港大道(跨木兰溪桥梁工程) |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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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湄洲岛跨海通道 |
湄洲岛跨海通道筹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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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圳水库大坝场地 |
东圳水库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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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万立方米中心油库 |
市中原港务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国务院第32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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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莆田移动GSM扩容工程(通信大楼) |
莆田移动公司 |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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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莆仙大剧院 |
莆田市文化与出版局 |
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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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莆田市公安指挥大楼 |
莆田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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