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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震[2007]8号
关于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38号令),现将我市2007年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知如下(见附件)。
附件中所列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必须按规定向我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手续,并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内容,附件中所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否则,改革和发展部门不予立项。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将按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理。
联系地址:莆田市政府机关大院5号楼
联系单位:莆田市地震局
联系电话:2689705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表
莆田市地震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地震 安全性评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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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地震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
附件:
要求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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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项目业主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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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8#泊位 |
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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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仙港大道跨木兰溪大桥 |
仙游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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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罗屿大桥 |
市国投、市铁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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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NG空气分离冷能利用项目 |
中海石油空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国务院第32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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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莆田移动GSM扩容工程(通信大楼) |
莆田移动公司 |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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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莆田市综合体育馆 |
莆田市体育局 |
省政府38号令第五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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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莆田市科技中心(科技馆) |
莆田市科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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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莆田电业局经济适用房 |
莆田电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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