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震局信息公开

 

 

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地震局,199998日,闽计基〔1999468号)

 

各(地)市计委、地震局(办)、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以下简称《安评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福建省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各类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能力,避免和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凡属《防震减灾法》和《安评管理规定》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目录见附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因特殊原因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或开工之前补做,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与民用拟建工程项目,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并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权限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送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终审后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查验有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或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会议。

六、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会商和信息交流,以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七、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时,应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估算,其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防震工作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部门和单位,将按《防震减灾法》及《安评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目录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交通工程:

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

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

3.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4.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以上码头;

5.城市轨道交通。

(二)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容量5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

(三)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

2.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省、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生命线工程:

1.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或者位于中等以上城市上游涉及主要城区防洪安全的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Ⅰ级堤防工程;

2.日供水20万吨以上水厂;

3.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燃气气源厂;

4.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5.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

(五)工业工程: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