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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莆田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互联网(莆田市地震局网站)、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处室和办公室、信息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科室应该及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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